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
2008歐洲國家盃宣傳活動~Adidas Euro Bus
四年一度的歐洲足球盛會 EURO CUP 2008 即將在六月引爆。adidas 公司最近將舉辦一系列的推廣活動,包括adidas Euro Bus拍就隊專車,未來會巡迴地點:5/17(六) 淡水漁人碼頭,5/18(日) 淡水漁人碼頭,5/31(六) 西門町紅樓前廣場,6/07(六) 台北 摩曼頓府中,6/08(日) 台中 尚智太平五,6/14(六) 台南 舒邁運動專門店-民族C,6/15(日) 高雄一亨中山一相關活動訊息請參考adidas網站: http://www.adidas.com/tw/performance/
2008年3月21日 星期五
麗臺盃2008大學五人制足球賽 中區預賽
比賽日期:4/5
比賽場地:臺中教育大學 中正樓一樓
地址: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40號
更多的賽程內容與交通資訊內容請見下列連結:
http://blog.yam.com/taiwanguts/article/14351406
2008年3月15日 星期六
麗臺盃2008大學五人制足球賽截止報名囉!
本屆麗臺盃已截止報名囉!
以下為本屆麗臺盃大學五人制足球賽報名情形一覽:
北區報名隊伍數 → 15
中區報名隊伍數 → 10
南區報名隊伍數 → 6
16強小組賽隊伍數→ 3
合計完成報名隊伍數 → 34
南區預賽雖未達8隊,但仍會舉行,請南區各隊寬心。不過南區
賽程將移至4/26於高雄市後勁國中舉行。
近日會公佈賽程編組,請各隊伍悉心等待!
http://blog.yam.com/taiwanguts 更多的消息快到大會網站觀看!!
2008年2月14日 星期四
TFGO會徽正式決定!!!
2008年1月23日 星期三
2008大學五人制足球賽即將開放報名
今年 WE MAKE DREAMS A REALITY
沒錯!我們又回來了!
麗臺盃2008大學五人制足球賽即將開放報名!
活動詳情請密切注意http://blog.yam.com/taiwanguts
就給自己一個熱血回憶吧!
2008年1月14日 星期一
TFGO會徽決選出爐
2007年12月22日 星期六
TFGO 會徽網路投票
←109←105
←104←101
←72←53
6個作品的詳細介紹和投票網頁
http://tfgogogo.googlepages.com/logovote
TFGO台灣足球推廣聯盟感謝各位參賽者的熱情參與,我們從上百個投稿作品中選出6個作品進入網路票選階段,希望大家選出1個最能代表TFGO的作品!
●歡迎大家投票(1人1票,2008,1/10截止網路票選)
2007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台灣足球推廣聯盟籌備會公告
2007年12月21日
台足字第00712001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96年11月8日台內社字第096017421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讓足球在台灣生活化」。
二、本會任務:
(一)推廣足球運動:讓更多人透過參與、觀賞或其它任何方式享受足球的樂趣。
(二)建立俱樂部組織:以俱樂部型態聚集各地足球愛好者,一起玩足球。
(三)發展足球文化:「足球即生活」,讓足球成為台灣人民日常生活的一部份。
三、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
五、籌備會地址:台北縣永和市中山路一段241號1樓。
聯絡人:陳彥名先生。電話:0987-062144。
六、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或至台灣足球推廣聯盟部落格下載http://tfgogogo.googlepages.com/JoinTFGO.doc
填寫完成請回寄TFGOGOGO@gmail.com
主任委員 謝宗順
台灣足球推廣聯盟-章程草案
台灣足球推廣聯盟章程草案
(內政部印發定型稿九十五年五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足球推廣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為:
「讓足球在台灣生活化」。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足球運動:讓更多人透過參與、觀賞或其它任何方式享受足球的樂趣。
二、建立俱樂部組織:以俱樂部型態聚集各地足球愛好者,一起玩足球。
三、發展足球文化:「足球即生活」,讓足球成為台灣人民日常生活的一部份。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長(秘書長)一人,且須為本會理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三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仟元。但會員得以其它方式代替常年會費之繳納,辦法由本會另定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